原告李承军与被告李新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李承军与被告李新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李承军,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郭东村。
被告:李新军,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牟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军与被告李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军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军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玉新

2015-03-30 14:26: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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