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陈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陈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乌民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凉城县增泰物流园区院内。
负责人:段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明,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审第三人徐阿三,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上诉人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A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项目部是工程实施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故原审法院将没有主体资格的上诉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判决,实属不当。综上,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凉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 华
审 判 员  马 晟
代理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琪

2015-03-30 14:25: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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