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段秀云,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联合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海岩,男,汉族,东营市鲁东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
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住东营市
东城府前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云与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云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原告段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光红
代理审判员 肖志红
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