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滕民初字1412号
原告朱葛,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朱运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葛与被告朱运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运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葛撤回对被告朱运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葛负担。
审判员 丁 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