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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诉杨雄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张勤。
被告杨雄鹰。
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勤诉被告杨雄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勤承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莎莉
2015-03-30 14:24: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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