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河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陈乐先,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先与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乐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乐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乐先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