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林与临湘市源潭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案例

李炎林与临湘市源潭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案例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炎林,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临湘市源潭中学。
法定代表人易华,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林与被告临湘市源潭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林于2015年1月29日以被告临湘市源潭中学不是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炎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李炎林负担。
审判员  唐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夕

2015-03-30 14:23: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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