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孙万元。
原告兰素花。
原告孙晓宣。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琳伟,宣化区德邦建材营销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元、兰素花、孙晓宣诉被告黄琳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万元、兰素花、孙晓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万元、兰素花、孙晓宣负担。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