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79号
原告张怀平,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园区6号地,组织机构代码20350429-2。
法定代表人陆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晓,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平诉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平于2015年2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怀平负担。
审判员 蒋玉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