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人:谢杏慈,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
申请人:谢淑荃,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
申请人:谢家辉,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平市星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谢杏慈、谢淑荃、谢家辉与开平市星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江开法民四终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30000元,该款行第一期自工伤部门认定谢志达因工伤死亡之日起五日内转账支付给申请人300000元,第二期自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纠纷一审结案之日起五日内转账支付给申请人30000元。本案经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于2015年1月9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开府行复(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开人社工认(2013)A556号工伤认定决定,故本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条件未成就,暂未能产生强制执行力。
本院认为,本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暂未能产生强制执行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