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侯远祥,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平宏利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炎林。
关于侯远祥申请执行开平宏利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72601.9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40334.4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01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护理费5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27.55元、初次安装假肢费用26528元、假肢更换费用66000元和假肢维护保养费29700元,以上合计457453.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平宏利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290号仲裁裁决书,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