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11号
原告秦云福,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中,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福与被告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云福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