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刘再刚,工人。
被告湖北襄阳奥西达钢构公司。
原告刘再刚诉被告湖北襄阳奥西达钢构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再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冯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