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沭行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447579-1,地址:临沭县城沭新东街18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征,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树君,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临沭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平,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3815873-6,地址:临沭县店头镇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人社监理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临沭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拖欠张萌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322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沭人社监理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拖欠张萌工资3223.00元足额予以支付。2014年5月22日已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沭人社监理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拖欠张萌的工资3223.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临沭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晓光
审判员 李延安
审判员 禚洪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