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莱城民初字第2675号
原告:朱应法。
委托代理人:冯兆喜,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应法撤回对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朱应法负担。
审 判 长 亓民川
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
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