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绪红与姜家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杨绪红与姜家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178号
申请人杨绪红,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姜家胜,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住新县城关。
本院在执行杨绪红与姜家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家胜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姜家胜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 磊

2015-03-30 14:16: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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