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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63号
原告:韩红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韩红春诉被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韩红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红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红春承担。
审判员 周礼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