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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04号
原告:缪嘉通,男,汉族,中国香港人。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缪治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荣超,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嘉通诉被告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缪嘉通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缪嘉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嘉通承担。
审判长 周礼春
审判员 龙根贵
审判员 姚晓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