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84号
原告:李慧侠,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修动,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郭邦松,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7563-8。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侠诉被告李洋、被告郭邦松、被告江苏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侠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慧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慧侠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