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索要提成案件
刘某某诉称: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度的业务提成总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和被告公司经理的谈话和电话录音资料
2.销售业绩统计表
3.要求支付业务提成的电子邮件打印稿
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关于提成的书面协议,只表示根据业绩给予相应的奖金,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被告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分4次支付了原告奖金总额239115.95元,双方没有劳动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业务提成工资,应对其业务提成工资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交双方就业务提成约定的书面证据,被告也只确认双方有完成业务的奖金约定;原告提交谈话和电话录音资料,录音资料本身并无提成的明确约定,且谈话人是被告无线事业部总经理,并不是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有明确授权,何况录音资料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原告现有证据无法充分有效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要求业务提成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关于业务提成,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提成的约定等。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没有说服力,则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作为公司一方,相对来说是主动的,因为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提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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