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科军,2010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于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1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3%,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被告无力偿还,要求续借。被告2011年11月10日再次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13%,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后原告遇到急事需要资金,与被告口头协商还款事宜,被告2011年11月底偿还原告60万元,剩余60万元本金借款期限仍为一年。除该笔借款外,被告向原告还有其他几笔借款未偿还,原告有理由推断被告不具备还款能力,要求被告提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按照年率13%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公司经营向原告借款。2010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11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偿还借款,要求向原告续借。2011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为“今借到周科军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期限(2011.11.10-2012.11.10),年利率13%。2010年借的壹佰贰拾万元已本息全部归还。”并由被告签名。后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于2011年11月底偿还原告60万元,剩余60万元尚未偿还。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该案原告借款给被告赵新龙120万元,年利率为13%,为期一年。到期后,偿还60万元,剩余60万元再续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不予偿还。该案本来事实清楚,原告以为会很快结案。但因原被告其他原因,导致被告故意采取措施拖延,对借款签字予以否认。并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果为借款条签字系被告所写,最终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0万,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延期履行则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利息。同时支付诉讼费和鉴定费2万多元。结合本案,本律师为被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如果不能调解,只能就本案进行应诉,并努力减少损失。虽然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拖延了几个月,但毕竟又支出一笔鉴定费,并给法官留下不诚信的印象。
2、针对案件要理性对待,尊重法院判决。由于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被告不仅要支付原有本金和利息,还要支付拖延期间的双倍利息。而最高院于2014年6月9日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就说明,迟延履行期间不仅要按原约定支付利息,还要计算加倍债务利息,即以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给付加倍利息。也就是说,给不予执行的被申请人更大处罚,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目前,被告承担更高的债务。
3、由于最高院等国家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最近最高院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促进建设诚信社会。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将被禁止乘飞机、动车、软卧等高等消费,这将极大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同时,被执行人在金融信贷、应聘工作、成立公司、经营活动等都将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这里奉劝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否则,损失将无法估量。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赵新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科军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60万元及年利率13%计算,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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