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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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对方在河源市开矿,并创办了铅锌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我方当事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400,000元汇入对方账户,对方于当天向当事人出具一张借据,该借据的内容是:“今借人民币(¥400000)借据人陈某”。我方当事人与对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对方一直未偿还此借款。 当事人联系我后,由我起诉对方,而对方在一审胜诉,理由是:这是当事人入股对方的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并约定由矿石抵扣给我当事人的借款绰绰有余。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办案思路及心得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后来在庭审中,我方二审坚持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汇入对方账户的400,000元是当事人的出借款还是入股对方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我方持有对方亲笔签名的借据,亦与汇入对方的400,000元相对应,故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之间的合伙关系,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需要追加矿石补偿性问题。因借据没有约定期限,我方可以随时向主张主张权利,本案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裁判结果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最终,我方胜诉,对方全款赔偿我方当事人。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dk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09 16:56: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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