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对于大企业来说旗下会有很多分公司,这些分公司附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既然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要负责吗?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又需要承担责任吗?深圳律师就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 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关系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要知道分公司的成立是依附总公司而言的,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任意一方出现债务时,只要另一方有能力就应当提供帮助。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向深圳律师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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