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在不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究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深圳律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伙清债原则,在处理合伙债务承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二)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四)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由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决定的。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深圳律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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