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的,实践中夫妻遇到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形比较多且复杂,想要正确处理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那么就请阅读深圳律师带来的文章,了解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相关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多数是出现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那么首先就要认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在实践中坚持“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清偿”的原则。否则的话对另一方来讲就不公平。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知识,您可以上深圳律师网站进行了解,同时也可以就您的具体问题咨询深圳律师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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