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协议离婚当中都离不开离婚协议书,夫妻可以在当中对于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约定。不过,有一定需要大家注意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效力是怎样的呢?这才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深圳律师小编就来问介绍。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 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 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一般只是一种对内协议,对外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此时要是债权人要求离婚夫妻
中的任何一方还债的话,那么也是必须要进行清偿的,之后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希望深圳律师小编搜集的文章,能够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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