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大部分情况下,男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也有个别例外的情况。那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来讲,该如何来承担呢?深圳律师为您做介绍。
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对外借款到底由谁偿还却经常产生争议。有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认为,如果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而有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这两种观点是否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无矛盾呢?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夫妻债务涉及两层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内部和夫妻关系外部。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债方提出其所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借债方必须举证证明所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应如何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所借债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夫妻一方能证明所借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符合司法解释“但书”规定,则应由借债这一方对外承担责任,配偶无义务偿还。
综上可知,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的债是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话,该笔债务就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要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就由个人承担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深圳律师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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