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手机短信方式的欠条出现了。那么手机短信的欠条有效吗?针对这个问题,深圳律师小编整理了欠条有效与否的相关内容,以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回顾】
2008年2月,张某因外出经商本钱不够,遂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李某人民币拾万元整”落款有张某的签名和日期“2008年2月20日”,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后张某在外一直没有回来,李某也未向其催收欠款。2010年3月15日张某回家,李某知道后于2010年3月23日找到张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张某却称“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李某气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拾万元及利息。
【分歧】
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意见一: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自李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李某第一次向张某催收欠款时即2010年3月24日开始计算。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张某偿还李某欠款10万元,另因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该借款合同视为没有利息。
意见二: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虽然是借款引起的纠纷,但张某借款时向李某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已因张某出具欠条而转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李某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李某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故李某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与借条虽然都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借出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时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都是借条或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做出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针对个案,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一个意见,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首先,本案虽然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是一张欠条,但对于张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双方无异议,法庭调查属实。既然法律关系明确为借款关系,不能因为出具了写有“欠条”两个字眼而导致法律性质的改变,况且对于缺乏法律教育的普通人来说根本不能区别“借条”和“欠条”法律意义的区别。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作出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仅仅是针对个案提出的,对同类案件虽然有指导意义,但是它仅仅针对买卖合同中出具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的时候的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而本案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其他交易产生的债务,是得到确认的借款产生的,最高院的此条批复并不能适用本案。
故,李某和张某系借款关系,出具的名为“欠条”的条子实为“借条”性质。李某可随时向张某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李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10年3月24日。所以本案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法律应该是公平的,否则同是借款关系,一个出具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条,一个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借条就是欠条,或者笔误,出具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法律不能因为一字之差,而保护借条,不支持这样的欠条,这样太不尽人情,也不符合“欠债还钱”的社会公序良俗。诉讼时效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敦促权利人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消灭债权,不是为了保护赖账的“老赖”。
不过,类似案例趋向性意见是第二种观点。所以告诫大家:欠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权利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情况却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分清楚欠条与借条的具体情形,不要轻意出具和接受欠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欠条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替代书面的借条,要从手机短信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着手。如果手机短信确实是借款人编辑内容,且亲自发出的,且发出短信的手机号码也是归借款人所有,并且手机短信的内容没有经过出借人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关于借钱的内容,可以起到书面借条的证明效力。
以上就是本次深圳律师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手机短信欠条是否有效的内容。小编提醒大家,对于朋友或同事之间的借款行为,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和保存证据,如果发生纠纷,能够最好地维护出借人的权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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