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民间借贷的纠纷发生,也容易引起社会问题。那么在民间借贷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呢?深圳律师小编整理了民间借贷注意事项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在民间借款中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一个利息,如借款人想在借贷中得到一定的回报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一定要写入借款合同中,而利息的约定一定要在一个合法的范围内。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以现在为例银行贷款利息一年期为6.00%)写在合同中合法民间借贷利息一年期为24%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后2年内向其主张(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还有借款人一定好夫妻双方到场签名,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财产是共有的如一方未到场签名最终法院可能只认同一半债务。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六、尽量要求借款人增加保证人担保物
在现今金融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信别人,就算对方是一位大老板亦会有很大的风险,为了减低借款的风险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的保证人或相对的担保物,以减小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回报率相当之高,所以相对地其风险亦十分之高所以大家在借款时一定要先考虑相关的风险,千万不要得不常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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