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般严谨的借贷都会进行担保,那么民间借贷可以选择哪些担保方式呢?深圳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保证人的身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是基于诚信,以保证人信誉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在实际借贷中,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客观上均无力偿还借款,则该保证将无法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它还会遇见更大的风险,即保证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诈骗而套取出借人钱款的风险。
那么,选择质押又会有怎样的风险呢?
质押(也称质权)具有因转移占有而使出借人的债权实现风险降低的优点,但也存在因出借人保管、维护质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质押物贬值而使出借人债权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
此外,定金具有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的特点,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能存在因恶意合同而被诈骗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因定金设限而影响债权全部实现的风险。相比较而言,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因为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使用。
担保方式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尽管对四大担保方式有了了解,但还是要提醒读者: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必要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为其债务做担保,并以动产或不动产等财产作抵押。必须注意的是,抵押担保应办理完善的抵押设立登记手续。有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和抵押物的抵押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出借人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挽救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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