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

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

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民间借贷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本文整理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完善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间借贷行为历来是广大公民尤其是中小企业主、有投资需求的公民关注的重点,民间借贷的管制及放松也历来是金融界、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在很长时间内,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对民间借贷都是奉行严格管制的政策,即力求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制有所放松。如上所述,公民与公民、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不符合可撤销、无效合同的一般规定,并且利息不超过银行利息四倍的规定,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阐述的非法集资、贷款的规定,一般是有效的。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但是,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法律仍严格禁止,一概规定无效。目前虽然存在央行将要修改《贷款通则》,废除原第61条关于企业间不得进行借贷或变相借贷的说法。但这一说法仍仅属于一种说法,尚无定论。笔者认为,“61条”废除与否,对企业间能否进行借贷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要结合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分析,笔者倾向于废除第61条对企业间借贷一概进行禁止的规定,但应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规定出具体的管控措施。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在目前,企业间借贷虽然不合法,但存在着很大的合理性。如上所述,民间借贷是弥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鼓励社会投资者创业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过去之所以一直对企业间借贷进行严格管理,是因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资金占有的比重比较大,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很高,企业借出去的资金有很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和深入,现在的企业资金结构更加多元化,民营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大,且民营资本的很大一部分是自由资金。对这一部分资金的借贷行为如一概严格禁止,则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国际社会来看,对企业间借贷也奉行着自由的政策。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过程的深入,国家对融资相关行业的管制也在逐渐放松,不断出现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就是一个明证。从国际和国内的形势来看,国家严格限制企业间借贷的规定也是迟早会废除的。从实践中来看,企业间进行民间借贷行为适应市场的需要广泛存在,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早期在温州等地区出现的“地下钱庄”的不规范性经营对社会治安、正常的金融秩序都构成了一定的损坏。如果能在国家法律方面给其设定的合法依据,并对其进行引导,则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方式。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法理上来看,依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般来说,订立合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目前我国对公民与公民、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已经放开,唯独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严格控制。实际上,企业间借贷与公民与公民、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就不应与其他民间借贷行为区别对待。所以,允许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进行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理。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当然,允许企业间进行借贷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彻底放开。实际上,经济活动中充满着复杂性,目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与公民、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有着不得超过四倍银行利息的规定,也并没有完全放开。同公民与公民、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同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着企业之间可能借出国有资金面、注册资本,并且借款行为可能超过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所以涉及到较多的风险性,因此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进行规定限制是有必要的。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目前的立法规定中,对于企业之间能否进行借贷行为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从国际上来看,企业间进行借贷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如果法律未明确禁止,则视为合法,因此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则能确认其无效。然而,在我国,目前对这部分仅有如上所述两个法律、法规进行禁止,即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而在这两部法律文件种,一部属于国家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一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所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合同法》及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文件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进行民间借贷的规定,只是在上述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着禁止企业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能成为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这种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审判机关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等角度出发,一般会认定企业间进行借贷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来讲,对于企业间借贷这样普遍存在并且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应当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就应当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就是本次深圳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民间借贷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FX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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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16:49: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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