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民间借贷的管辖也是有所划分的,那么民间借贷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本文带来对民间借贷管辖的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借贷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或要物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只要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示即可以认定为有效,借贷利息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约定利息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金融规章规范中的规定是较为明确的,但在司法实务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认识却出现不一致看法,导致有关民间借贷管辖程序性问题出现了不同理解,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法院管辖,常常被法院认定为被告住所地为唯一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当然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管辖地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法律规定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权利人依法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二地中做出有利的选择,无论是被告住所地在地利上“便宜”了被告,还是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均为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选择上的权利。被告住所地为合同纠纷争议管辖地的选择,无论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还是受案法院一般没有异议,但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往往在法院立案时就受到置疑:不立案或立案后径直驳回。
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是什么地方?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除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应当以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正如上述民间借贷属实践性或要物、单务合同,即当出借人借出款项后,合同才生效,虽然(至此)出借(交付)行为后的出借人出借款项行为的存在,但出借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的评价或者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内容或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故并不影响诉讼法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即生效后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义务只存在归还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承担者为依约如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借款人归还借款是在借款人住所地呢?还是在出借人的住所地?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熟人推荐、介绍的人群中,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还是碍于面子不愿在白纸上写明争议管辖,但经过一场场纠纷、争议后,实务中为仍以写明法院管辖地为最佳的选择。
以上就是本次深圳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民间借贷管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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