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奇。
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范赞。
申请执行人孙长奇与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班费22054.7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22500元(含本案执行费23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