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1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武。
被执行人朱文武。
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忠奎,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文武与被执行人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朱文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75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7530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