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旗与荣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马旗与荣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303号
申请执行人马旗。
被执行人荣德龙。
申请执行人马旗与被执行人荣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荣德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旗借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美艳

2015-03-30 14:26:16 浏览:

本栏目: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上一篇:李刚与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下一篇:柳玉成与王全平、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