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庆与被执行人张秀平、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祝庆与被执行人张秀平、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00112号
申请执行人祝庆。
被执行人张秀平。
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
委托代理人管丽月
申请执行人祝庆与被执行人张秀平、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秀平、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祝庆劳动报酬14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美艳

2015-03-30 14:26: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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