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延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韩延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1817号
申请执行人韩延涌。
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毕文成。
申请执行人韩延涌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东劳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卫生院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延涌经济补偿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美艳

2015-03-30 14:26: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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