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盛武与王全平、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辛盛武与王全平、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020号
申请执行人辛盛武。
被执行人王全平。
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广建。
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家全。
申请执行人辛盛武与被执行人王全平、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丹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全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400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所欠付被执行人王全平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王全平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方大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4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丹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

2015-03-30 14:26: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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