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294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军。
被执行人王峰。
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执字第229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