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松法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生,男,汉族,工人,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毕蒙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朱金生与被执行人毕蒙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福
审判员 袁 华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