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王嵩。
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符孝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潇南,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嵩诉被告山东合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潇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王嵩负担。
审 判 长 田成贵
审 判 员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