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张民初字第2092号
原告:韩鹏。
被告:卢建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诉被告卢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鹏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韩鹏负担。
审 判 长 耿延红
审 判 员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