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r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高凯。
被执行人郭红亚。
被执行人李增兵。
高凯与郭红亚、李增兵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增兵名下所有的冀FSG446(江淮牌)、冀FHA172(松花江牌)汽车两辆。
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舒铁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