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06号
原告王一才,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留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红,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才与被告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才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一才撤回起诉。
审判长 冯立军
审判员 位青杰
陪审员 冯英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