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向军与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例

彭向军与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例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柞执字第00004-1号
原告彭向军,男,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甘肃省正宁县周家乡周家村三组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女,生于1984年2月21日,汉族,籍住同上,系原告之妻。
被执行人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坏城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易大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彭向军与被告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柞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彭向军医药费60000元,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西安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协助执行40000元,共计60000元。原告彭向军已办理了领款手续,款项将分次转入彭向军所住医院帐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吉琴

2015-03-30 14:16: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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