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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信与曹海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268号
原告王自信。
被告曹海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信诉被告曹海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东
2015-03-30 14:15: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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