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杨绍臣。
被执行人杨红学。
被执行人张振领。
申请执行人杨绍臣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5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领已经给付执行款370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4875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寅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5年3月12日16时30分
地点:宝坻区法院执行二庭A117室
参加人:葛振伟、陈寅、李力
记录人:刘金玉
葛: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
陈:申请执行人杨绍臣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5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领已经给付执行款370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4875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庭评议。
葛:同意,
李:同意。
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