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强与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孙学强与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孙学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秀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学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6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6814.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寅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2015-03-30 14:15:05 浏览:

本栏目: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上一篇:李文琢与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欠款纠纷执行案例

下一篇:张敬生与张振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