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会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李蔚林,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执行人刘万强,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蔚林与被执行人刘万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纳执行款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万强主动交纳执行款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款。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王志鹏
代理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