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696号
原告:陈树安,男,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安诉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树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安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娟